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債權人 何幸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杰宇國際有限公司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廢止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廢止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且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公司既已依法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董事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四、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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