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聲請人倪㜃富即 倪宜琳 上列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因與相對人 康洛湖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康洛湖(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康洛湖之地址及身分證字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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