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06號附民原告 王佑慈 附民被告 黃政文
方羿蓁 陳佳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34所示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據以對被告黃政文、 楊嘉仁 、方羿蓁、陳佳琳等4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查:依據本院之認定,本案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34所示犯罪事實,其犯罪行為人僅為被告楊嘉仁、 陳玟君 2人,被告黃政文、陳佳琳、方羿蓁並未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有該判決可考。是原告非因被告黃政文、陳佳琳、方羿蓁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其就被告黃政文、陳佳琳、方羿蓁提起本件請求,與法即有不合,自應駁回此部分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至被告楊嘉仁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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