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哲瑋 (即 葉惠真 之繼承人)
張哲瑀 (即葉惠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惠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