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世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郁芬 被告世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鴻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錡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伍萬零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