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李幼春 被告 陳家澤 被告 陳得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澤、陳得康等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