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謝維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品幀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查明本件承租人為上迪國際行銷事業有限公司或邱品幀個人,如為前者,是否具狀(附繕本)變更被告?並提出上迪國際行銷事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或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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