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施嘉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