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怡良 即 林映佑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8,594元【計算式:48,857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68.9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1/594(原告權利範圍)=1,918,5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