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忠勳 、 楊金圓 、 許宥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請求之釋明資料(狀附契約影本債務人並非楊忠勳等)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