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債權人 田家莉 債權人 李博文 債權人 朱子雲 債權人 蒲建華 債權人 盧卉羚 債權人 林家齊 債權人 莫一 非債權人 李珍妮 債務人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丞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家莉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博文給付 陸萬陸仟 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子雲給付肆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蒲建華叁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卉羚給付伍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齊給付貳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莫一非給付伍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珍妮給付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八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