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公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訴訟,依上訴聲明請求之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蔣淑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