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樂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調偵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樂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402號、105年度調偵字第33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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