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威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炳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