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13號
原告 陳佳伶
上列原告對被告 廖仁傑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