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三、四行所載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3、4行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顯係「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