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附民原告 柯春馨

附民被告 柯孟鈴 (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於民國114年2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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