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57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丙○○乙○○○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檢附之匯票抬頭錯誤,請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丁○○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應提出通知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即丁○○之其他未為拋棄繼承兄弟姐妹)或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人(即丁○○之內外祖父母)之文件及對方已收受通知之回執;如無其他繼承人,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