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4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字第46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慈源送達代收人黃琦雯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46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慈源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680號判處罪刑,該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3日送達上訴人 陳報 之住址即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黃輝煌 ,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惟其遲至106年12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1份在卷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上訴權已經喪失,自屬上訴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