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雅雯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號、1834建號)。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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