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進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2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進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進材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1年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今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742號函核准假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法院於92年12月1日以92年度訴緝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同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3年6月21日以92年度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3年7月27日以92年簡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後經本院於96年8月28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59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現在臺灣臺東泰源分監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742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1年4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3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01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