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52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5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52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勝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7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勝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所載「經同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予補充更正為「經同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0年5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方勝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如附件所載數度酒後駕車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理應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7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心存僥倖,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對公眾行車安全已產生潛在危害,影響整體社會交通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業司機而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其騎乘機車之犯罪手段較為輕微,及本次犯罪未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7849號被告方勝弘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方勝弘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先後以95年度交簡字第1626號、96年度交簡字第1388號判決各判處拘役20日、罰金新台幣60,000元;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是其顯然知悉酒後不能騎車,詎其自民國103年6月19日中午12時起至下午5、6時止在位於新北市○○區○○路之公司飲用啤酒後,仍騎乘M9J-792號重型機車欲返回位在新北市○○區○○路之住處,嗣於同日晚間7時3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時為警攔查,於晚間8時2分許現場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方勝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附卷之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十五分鐘飲水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方勝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罪嫌。又其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
100年5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檢察官許智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