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道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上午11時在刑事第二法庭審理。被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陳得利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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