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86號聲請人 傅劉滿蘭 即財團法人德發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德發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德發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德發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84年5月18日以台
(84)內社字第847926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4年6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3冊、第70頁第1867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95年度第1次及第2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內政部以95年6月22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01176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德發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