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67號原告乙○○被告甲○○(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芳蘭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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