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13號上訴人 詹宏毅 被上訴人 廖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2日111年度訴字第231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5,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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