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錫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甘錫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8、24
9、25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8、249、25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白色結塊粉末1包驗前總毛重0.50公克,總淨重0.407公克,驗餘總毛重0.49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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