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呂佳勳 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相對人 呂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07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准予變價分割,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因兩造均未上訴,業已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本件之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47元,由聲請人預納,有繳納收據一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分擔比例,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073元【計算式:16,147×1/2=8,0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未能整除,多餘之1元由聲請人扣除】,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