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沈晏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