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稔宸原名沈文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稔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稔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沈稔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22日為警採尿時起│100年2月22日│100年8月27日│100年8月27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100年度偵字第535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5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100年度審易字第82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5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285號│100年度審易字第82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30日│101年1月6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