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9號上訴人即彩虹塗裝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被上訴人即永明營造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98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