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雅云 債務人 黃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零捌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00114,086,988元111年3月20日至111年4月14日止1.73%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0.198計算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6計算。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9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