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陳建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1)109年5月間及(2)110年7月間分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各10萬元整,合計2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皆為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十八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貳紙為憑。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七條)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自(1)111年5月26日(2)111年6月2日起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