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請人 黃胡竹妹胡盛鐵 之繼承人

代理人 黃芝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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