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於立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於立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立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發文予受刑人於立堂,請其就檢察官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意見,然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送達證書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等罪之犯罪類型、侵害之法益均相同,然與附表編號1該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則迥然有異,兼衡其3次犯行之時間,暨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中,如有部分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應執行刑時,自應從刑期中予以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編號2、3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年04月13日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11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14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99號111年度簡字第314號112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日期111年06月30日112年04月28日112年0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99號111年度簡字第314號112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日期111年08月02日112年06月07日112年11月01日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