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賴森源
賴靈焜 賴靈欣 誠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旺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許順德
劉順清 許吉村 劉阿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李妍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通行反訴原告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地號、同段53-1地號土地之償金每年392,268元(如反訴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81頁),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因定期收益而涉訟」,惟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以十年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22,680元(392,268元×10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扣除前已繳納3,530元,尚應補繳36,377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藍予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