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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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丙○○
丁○○戊○○
上列3人住桃園縣被告甲○○住桃園縣
己○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839元(即以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441元乘以請求返還之面積79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