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