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0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臺中縣警察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甲○○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已供出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並因而破獲 何明輝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甲○○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9772號起訴書及99年度偵字第118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所為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之要件,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