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智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原告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清 訴訟代理人 林勁光 被告 羅王秀絨 訴訟代理人 羅天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10首歌曲非伊重製、灌錄,伊亦不知此些歌曲為盜版,而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形等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2月23日以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瑋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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