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18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4353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3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