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昌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昌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昌鴻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
4號、75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沈昌鴻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依被告前科紀錄所載,雖執行完畢,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聲請│有期徒刑5月(聲請│有期徒刑3月│││書誤載為「5月」,│書誤載為「4月」,││││應予更正)│應予更正)││├─────┼─────────┼─────────┼─────────┤│犯罪日期(│105年1月中旬某日│105年3月6日至同│108年3月29日││民國)││年月7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偵│桃園地檢105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902號│字第24902號│字第1458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8│108年度訴緝字第28│109年度審簡字第54││實││號│號│8號││審├──┼─────────┼─────────┼─────────┤││判決│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109年9月18日│││日期││││├──┼──┼─────────┼─────────┼─────────┤│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8│108年度訴緝字第28│109年度審簡字第54││決││號│號│8號││├──┼─────────┼─────────┼─────────┤││確定│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109年10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59號│字第10759號│字第18442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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