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林柯明珠 被告 許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