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0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 吳芯瑀吳幸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肆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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