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建築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9號原告 蘇莉崴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沐桂新 訴訟代理人 王忠貴
高嘉隆 蕭伊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指定建築線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02234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2年10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蔡紹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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