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4號上訴人鳳林堂藥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娣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本院102年8月29日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委任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之訴訟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亦未依上開規定委任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委任或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繳,或不補委任或聲請選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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