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3958號聲請人 夏元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1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分別陳明二張本票各自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