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逸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77、592、59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曹逸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㈡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355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558號卷第93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243號卷第56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45號卷第25頁)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3.86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29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70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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