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許家偉 律師被告 邱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10,000元(計算式:500,000股【原告請求返還之股數】×115.02元【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年12月2日之成交均價,見卷附證券櫃臺買賣中心網站興櫃個股歷史行情查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