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債務人 賴雅禎 代理人 賴雅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表明合法代理之委任狀。
2.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漏未填載內容)。
3.債務人清冊(該清冊應記載債務人之債務人資料,債務人誤填載債權人資料)。
4.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說明債務人所居住房屋之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6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8.說明債務人自104年9月至106年8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4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10.債務人之國民年金、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1.說明債務人每月平均支出醫藥費約新臺幣(下同)52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2.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每月平均支出國民年金878元、健保費749元、醫療費520元、電話費981元、膳食雜支費1萬元,合計1萬3,128元(另所載之醫療儲蓄意外險費4,872元係商業保險,非必要支出,應剔除),惟記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9萬8,383元,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其收入是否有漏載(贈與亦係收入)或誤載支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3.查債務人目前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母親之房地,說明該房地目前是否仍應負擔房貸?若是,房貸目前數額若干?由何人負擔?每月應負擔之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並提出該執行命令影本。